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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县检察:销售“有毒减肥药”,害人终害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袁梦)近年来,随着社会大众“身材管理”意识越来越强,各类减肥保健产品层出不穷,而部分不法商贩一味追求所谓“暴瘦”效果,不惜销售掺有有毒、有害药品的减肥保健品,谋取高额利润,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近期,由莒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获法院判决,被告人为自己无底线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1年5月开始,张某某从他人处获取无正规包装、无质检报告、无合格证等且含“西布曲明”的压片糖果,明知该糖果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其以“营养素”名义搭配减肥保健食品对外出售,非法获利。同年10月,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处搜查出疑似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压片糖果,经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上述糖果中检出不得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
 
    经莒县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向莒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张某某被莒县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压片糖果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是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曾经是制作减肥药的重要原料,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由于西布曲明具有引起人体血压升高、心率加快,从而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0年就禁止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检察官提醒,损害身体健康的减肥方式不可尝试,广大消费者在选择保健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准正规厂家生产且带有合格标识的产品,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商家经营者更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经营,切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害人害己”。
 
    检察官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山东莒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