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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城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宣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023年5月6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公开宣判,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亚林,检察官助理杨璐遥出庭参加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准确、证据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准确、合法,应当判令支持;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法院最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094.8元以及专家意见咨询费用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659元以及专家意见咨询费用5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内容、不上诉。
 
  本案的判决是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履职,亦是司法机关践行生态环境保护大政方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缩影。今后,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以监督为抓手,以履职促担当,努力践行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观,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保护中有所作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