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彦彦)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选编民事检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4件,并予以公布。其中,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选送、任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鲍某某等十四人与济宁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类案成功入选。
2017年9月,鲍某某等14人分别购买由济宁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楼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10月底交房,逾期未交付的,按日向鲍某某等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鲍某某等人按约定交纳房款,但某置业公司直至2020年8月15日才交房。鲍某某等人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支付1.8万余元至2.6万余元不等的违约金。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房屋未按期交付的原因,除自身原因外,主要是某置业公司因政府指令和新冠疫情造成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免除被告某置业公司大部分责任,由其承担违约部分10%责任。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分别支付鲍某某等人1800余元至2600余元不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鲍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济宁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系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应当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遂裁定驳回鲍某某等人的再审申请。鲍某某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法院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裁判,并无不当。但鲍某某等业主情绪激动,检察机关经多次沟通,了解到案涉小区已有近300户业主起诉某置业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更好办案效果,任城区检察院通过以下工作,释放民事检察监督最大效能。
通过公开听证方式,促进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意愿后,检察机关深入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组织公开听证,梳理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和利益平衡点,从“法、理、情”多角度阐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共同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的利益预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由某置业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鲍某某等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另行提供给每人价值500元的小区食堂餐饮券。和解协议签订次日,某置业公司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通过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地向法院发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检察建议,共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使“小案件”产生“大效果”,为类案办理提供有益借鉴。
靠前一步能动履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疫情形势下,开发商逾期交房明显多发。检察机关在办结此案后,变“等案上门”为“送法上门”,主动到某置业公司走访座谈,了解在建商品房底数及可能引发的逾期风险,指导该公司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增强诚信履约意识,克服现实困难、及时复工复产,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同时,建议注重与购房者加强协商、征得理解,以物业费、车位管理费抵扣违约金等形式对购房者作出适当补偿,实现开发商、购房者共渡难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