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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坑人害己的“黑教练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在山东省济宁市某机动车驾驶执照考场内,一辆外来车辆加速行驶并失控朝人群方向开去。最终,三人因触犯刑法被判处二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这场事故的发生只因一辆“黑教练车”。
 
  2021年5月,负责某驾校学员考试工作的王云龙(化名),带领张芳(化名)等三名学员到“科目三”考场外的公共道路上,熟悉考试路线并进行模拟考试训练。
 
  按照规定,考试学员必须使用正规教练车进行训练和考试,还需要有资质的教练在副驾驶座陪同。车辆挂有黄色带“学”字牌照,车身上喷着明显的序号和教练车、考试车辆字样,上面装有各种摄像头和电子设备,车内配有副刹车。
 
  “因为考场的正规教练车需要提前预定,我没预定上,教练也没跟着来,图省事就直接联系的史腾飞(化名)带着学员练车。”王云龙通过电话联系到史腾飞,商议好使用史腾飞的车辆,并由其负责指挥、陪练。
 
  史腾飞并非正规的教练,车辆是用普通私家车来冒充教练车,也就是俗称的“黑教练车”。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史腾飞便在“科目三”考场外招揽考驾照的学员进行模拟考试训练,并按照每小时1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
 
  因为和正规训练、考试所用车辆的车型一模一样,收费价格也略低,而且练车的路线也跟考试路线相一致,所以会有人图便宜,选择这些“黑教练车”进行练习。
 
  “我带学员找史腾飞练车,是因为他就是专门干这的”。王云龙并没告诉学员安排的教练和车不是正规的。整个练车过程中,史腾飞都在副驾驶坐着,三个学员轮流开车模拟考试。
 
  “咱看见交警就躲躲”。因为自己的车是“黑教练车”,史腾飞无时无刻不在警惕着交警。
 
  大约下午四五点钟,当学员张芳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考场门口大约100米处,正好与一辆从南向北行驶的警车会车。史腾飞看到后,便一直通过后视镜留意着这辆警车是否会掉头。
 
  “后边的交警来了,别查到咱,你加油快点走,往考场里头拐”。当看到警车掉头向自己车辆行驶过来后,史腾飞的本能反应便是害怕、心虚,心里想着赶紧躲开,遂让驾驶车辆的张芳从一档挂上二档,加速行驶至到考场门口,试图拐弯进入到“科目三”考场院内。
 
  此处的考场是专门封闭隔离出来用于考试的区域,门口挂着“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私家车不允许进入。史腾飞一心想要躲避交警查处,在副驾驶座上弯着身子用手抓住方向盘,帮助张芳操控着车辆行驶方向,违规将车直接逆行拐进了考场内。
 
  张芳因为过度紧张,方向盘抓的很紧,史腾飞推方向盘推了大约四分之一就推不动了。此时张芳的脚踩在油门上,车辆突然开始失控并加速朝着对面的人开了过去。
 
  情急之下,史腾飞再次猛打方向,但不幸的是撞倒了一名女子,最后车辆开在了路牙石上才被迫停了下来。
 
  下车后,史腾飞赶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车上三名学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由王云龙送至医院进行了医治。
 
  之后,史腾飞、张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云龙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讯问。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9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史腾飞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使用非教练车在公共道路上教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练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云龙明知张芳等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安排使用非教练车在公共道路上练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并导致事故发生,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史腾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判决被告人王云龙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张芳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检察官提醒,使用“黑教练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教学质量、学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均难以得到保障,一旦险情出现,很容易酿成悲剧。检察官提醒大家,学习驾驶技术要认准有资质的正规驾校,一旦发现驾校存在非法使用私家车、转包服务等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