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胶州检察院一案例在全省“百庭观摩千庭评议”获评优秀出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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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峄城检察院:“训诫+法治”把听证会开进村庄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晓波 吕萌)“参加今天的活动我才知道,原来在禁渔期、禁渔区电鱼是犯法的,回去我得给乡亲们说,可不能随便逮鱼了。”日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决定宣告后,一位在场村民表示。
 
  京杭大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蓄水库和输水通道,韩庄运河是京杭大运河的一部分,2022年的3月10日至6月30日,此水域及支流属于禁渔期。
 
  3月30日,犯罪嫌疑人褚某等3人在韩庄运河段支流阴平沙河内使用电鱼机捕鱼,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鱼机及捕捞的乌鱼、鲫鱼共69尾,重5.6斤。根据刑法规定,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及禁渔区使用禁止的电捕鱼方法进行捕鱼,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同时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水生生物专家评估,三名犯罪嫌疑人使用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对该区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根据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建议通过鱼类增殖放流的方式补充渔业资源种群和数量,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峄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多次研判、沟通,共同制定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方案。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并自愿表示要在专家建议的基础上超量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随后,按照专家建议的鱼苗种类、规格,购买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鱼苗,在渔业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三名犯罪嫌疑人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案发地镇政府代表一起将鱼苗进行了增殖放流。
 
  鉴于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为修复生态环境超量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综合分析,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拟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案发地村庄调查了解,发现一些村民对禁渔期、禁渔区及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工具等存在一定的认知盲区。该院在拟进行不起诉前,决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当地镇政府、村委会代表参与公开听证评议,并将听证地点设在了案发地村庄。
 
  听证会上,评议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公开宣告时,邀请了运河沿岸部分村民代表现场旁听。在不起诉公开宣告训诫和法治教育阶段,检察官从法律适用、不起诉依据及非法捕捞的危害性等方面对三名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理情交融的训诫教育,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