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李娜)客户到营业厅办理手机卡业务,新办的手机号码却莫名其妙地收到验证码,不知不觉中成了不法分子获利的工具。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荣某是一家通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加入了一些网络虚拟账号注册微信群。只需把手机号码和收到的验证码发到群里,自己每条就能获得1.5—10元不等的报酬。荣某利用自身工作的便利,在给客户开通手机卡的过程中,把客户的手机号发到群里,然后手机会收到验证码,荣某再把验证码发到群里,供他人完成各类APP和软件的账号注册。
在进行此类操作的时候,客户完全是不知情的。为了多赚钱荣某甚至把自己的两个手机号和验证码也发到了群里。完成这些工作后,群里就会有人当天给荣某结算。其中也会有客户发现异常找上门来,荣某就以免费领优惠券没啥事等各种理由搪塞回去。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荣某利用工作便利,未经用户许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进行了退赃。
任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荣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