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贯彻《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律师联系检察官困难实际,在征求市司法局、市律协和各业务条线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印发了《青岛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试行)》。
本《规定》共十五条,主要针对律师联系检察官存在困难的情形,对于检察官主动约见律师及律师直接联系检察官听取意见的不包括在内。检察官听取意见的联系工作由案管部门和控申部门根据受理案件范围分工负责,案件范围包括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监督案件、行政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
《规定》明确了电话预约、现场预约和12309中国检察网三种预约方式,对于律师提出当面听取意见的,检察官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当面听取,确实无法当面听取的将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切实保障听取律师意见权益落实。案管部门和控申部门每月对预约申请进行梳理管理,对检察官没有听取意见的,将由控申部门依照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为保障该《规定》有效执行,市院制定了对基层院听取意见进行监督的规定,并将听取意见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维护。
青岛市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该院将进一步搭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协作平台,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扎实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