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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度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助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什么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对我们人类至关重要?生物多样性越高,意味着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越强。如果任意破坏生态系统,越来越多的物种濒危乃至灭绝,生物多样性日渐毁坏,生态系统将岌岌可危,而等到生态系统崩溃的那一天,隐藏的灾难或将露出真容,向我们人类直奔而来。可见,保护生物多样性,归根结底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而野生动物作为维系生物多样性极为重要的一环,更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
 
  近年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理念,坚持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双轮驱动,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和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提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起,办案中积极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机制,以严密的法治助力野生动物保护,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01
 
  部门联动,检行联手密织野生动物保护“法网”。工作中,我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不等不靠,主动出击,通过会签文件、定期座谈等形式,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将该项工作列入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在全市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野生动物保护网络。同时,加大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走访巡查力度,对集贸市场、餐馆饭店、农家宴及野外野生动物栖息地集中拉网式开展专项监督4次,切实将野生动物保护的源头预防工作网格化、常态化。
 
  02
 
  内部协作,业务融合顺畅公益诉讼办案“通道”。“众人拾柴火焰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涉及方方面面,单靠一个或几个办案人员难以做到案件的及时发现、审查。我院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对生态环境、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等涉及公益损害类案件集中办理,并在部门间建立完善了顺畅的协作联动机制。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移送后,我院刑检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由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对涉公益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及时提出补正意见。顺畅的协作机制确保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的同步同频推进。2021年以来,我院累计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万余元。
 
  03
 
  社会参与,公众监督打造阳光检察靓丽“名片”。我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积极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机制。如我院办理的宁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宁某某非法捕猎环颈雉(山鸡)23只,环颈雉本身的价值较小,但具有重大的生态价值,为进一步延伸和扩大办案效果,树牢野生动物保护舆论导向,专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生态损害价值鉴定。与此同时,本着“在办案中普法、在普法中办案”的原则,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认定及缴纳问题,首次召开专题听证会,由人民监督员、当地知名律师和有关执法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充分阐释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适用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重大意义,得到了听证人员的一致认可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同,被告人当场自愿认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44万元。听证起到了惩罚犯罪、教育感化、法治宣传等多重效果,在具体生动的检察实践中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地区生态环境平衡做出更大贡献。
 
  检察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捕猎,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鲜明态度。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一项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进一步明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雀鹰、苍鹭(灰鹭)、环颈雉(山鸡)、山斑鸠、画眉、百灵等都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八哥、喜鹊等还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这些珍稀鸟类都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捕猎。目前,平度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环颈雉、山斑鸠、苍鹭、麻雀。
 
  环颈雉
 
  苍鹭
 
  山斑鸠
 
  麻雀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黑翅鸢。
 
  雀鹰
 
  黑翅鸢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21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27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民事诉讼法》第55条: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刑法》第341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    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始知锁向金笼听,不及林间自在啼。”保护野生动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亲近自然、喜爱动物某种程度上是人类天性,但这种喜爱不能扭曲成侵扰、占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少一点猎奇和傲慢、多一点尊重和敬畏,还“笼中雀”一片自由、安全的天空,也是在为我们自己创建一个美好家园。(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