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胶州检察院一案例在全省“百庭观摩千庭评议”获评优秀出庭案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检察 > » 正文

山东日照莒县检察院:私自屠宰贩生猪,非法经营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日照莒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自2020年5月起,赵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雇佣多人屠宰生猪,并将私自屠宰的生猪肉等制品对外批发销售。2020年9月,有关部门对赵某某私设的生猪屠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已被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3头和活猪3头,并在现场提取到赵某某用于销售生猪肉所用的伪造检验合格印章一枚。经查,赵某某非法销售生猪金额达17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
 
  莒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0日,莒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虽然农村地区允许个人自宰自食,但若要长期、大量宰杀生猪进行销售,必须严格遵守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获得生猪屠宰经营资格而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未经正规合法渠道的屠宰生猪,即俗称的“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其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为了自身健康,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