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日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书寅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济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书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书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