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宋秀梅)两张判决书,原告被告相同,证据内容也一致,时间却相隔4年。近日,山东省曲阜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曲阜市法院对同一张欠条作出了重复判决,遂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及时撤销了重复的民事判决。
2015年3月,曲阜市某淀粉厂老板张丰将曲阜市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进行确认。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食品公司将名下的800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张丰,以此来抵偿食品公司欠自己的280万元,并承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以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对抵债协议进行了确认,至此发生法律效力。但此后,食品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土地过户手续,张丰也没有对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张丰持欠条原件,隐瞒上一案件事实,再次起诉至法院,诉称食品公司欠自己280万元。曲阜市法院未仔细审查,便作出食品公司支付张丰280万元的判决。
“两次诉讼虽然诉求不完全一致,但均是基于同一事实,属于重复诉讼。”办案检察官表示,“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应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避免作出重复或者相矛盾的判决。”
2020年9月,曲阜市检察院向曲阜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2019年的民事判决,驳回了张丰的起诉。目前,再审判决已生效。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曲阜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