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面对金钱的诱惑,作为公司站点负责人的苏某终究防线失守,携款潜逃完全失联,惹上了牢狱之灾。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职务侵占罪案件一审宣判。
苏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货物配载、仓储服务等,苏某入职几年后升迁为站点的负责人,客户的货款运费都要汇总到苏某手上,然后才会上交到公司。在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苏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10万余元货款和运费占为己有,并于2016年11月离开公司携款潜逃至外地,钱都被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
2020年11月,济宁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信息,将被告人苏某抓获归案。
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苏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以被告人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