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蒋昊)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毕某某洗钱案一审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采纳,以被告人许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毕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该案系全市首例为虚假金融票据提供结算方式进行洗钱的案件,被告人许某某、毕某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伪造金融票证的来源和性质,由许某某将伪造的90万元承兑汇票变现后,用赃款购买了多张真实的电子承兑汇票(共计90万元),背书到毕某某资金账户上,其二人均已构成洗钱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毕某某对自身构成洗钱犯罪认罪悔罪不到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取证,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对犯罪的事实和环节进行梳理和还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标准指引下,厘清了二被告人在洗钱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确保了案件证据体系完整、适用法律准确。在铁的事实证据和国家法律威严面前,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认罪服判。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任城区检察院高质量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提高办案质效的生动例证,体现出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