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浩)本是邻里乡亲,因为一句玩笑一方动手导致另一方轻伤,冷静下来的双方懊悔不已,面对一时冲动造成的故意伤害,如何做到既能化解矛盾纠纷,又能维护司法权威?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一起邻里之间因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经办案人员开展社会调查、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邻里之间的一场闹剧变成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事情还得从一个月前说起……
“你来了,好人?”
这一天67岁的“五孬”(绰号,本文化名崔强)在村口打麻将,邻村的村民杨凯(化名)凑上前喊了他一声。崔强心想“你明知我外号叫‘五孬’,偏偏喊我‘好人’,这不是成心气人吗?”一时怒火中烧,站起来用力打了杨凯胸部两拳,杨凯被打倒在地。经鉴定,杨凯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案犯罪嫌疑人崔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自首情节,并且双方已经调解,如果起诉至法院,结果可能使修复的社会关系再现裂痕。但这个‘五孬’平时孬不孬?不起诉的话能否达到教育惩罚的目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偶发性轻伤害案件,“五孬”无前科,双方已经调解,符合相对不起诉的初步条件。
“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必须进行社会调查,是我院探索并实践的‘五个一工作法’中的重要一项,目的是为了确保不起诉决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将社会调查做实做细也是不起诉决定的前提”。“五孬”平时表现如何?到底孬不孬?“五孬”是否最终符合不起诉条件?带着这些问题,办案人多次到村里走访进行社会调查,并向村委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
“‘五孬’这个外号是按乡俗为了孩子好养活从小给取的名,平时是个本分人”,按照村里人的说法,“五孬”平时表现真不孬。办案人同时复核了被害人,是否同意对五孬做不起诉,“唉,都是邻里乡亲的,这事我也有不对的地方……”。
针对走访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再结合本案案情,经检察长批准,莘县检察院对本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同时不起诉是否具有说服力、是否符合大众认知、是否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果,这也是不起诉案件能否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标准。为进一步增加不起诉说理效果,莘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告,组织案件当事人、公安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等一起参加,同时也邀请了部分人民监督员参加宣告,听取他们对不起诉案件的意见建议。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我院决定依法对崔强作不起诉处理。”最终经过综合评价,莘县检察院依法对“五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现场对双方进行普法教育宣传,告诫双方邻里之间应多一些理解谦让、少一些冲动愤怒,“遇到任何问题一定要依法解决,不能因为鲁莽冲动,酿成大错。”
“远亲不如近邻”,听证会上一位人民监督员表示,“这个案件的发生是因为两句口角引起来的,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以案释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修复了邻里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更彰显了司法温度。”
“谢谢检察官,因为我一时冲动给杨凯造成了伤害,我很后悔,以后一定遵纪守法,遇到事情冷静处理,再也不冲动了。”在宣告会即将结束时,被不起诉人崔强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表示忏悔,并主动向被害人杨凯握手道歉,希望重修和睦的邻里关系。
该案的处理得益于莘县人民检察院探索推行的“五个一工作法”。近年来,针对不起诉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该院在准确理解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不断细化完善不起诉条件及流程,制定了《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工作办法》,明确相对不起诉条件、范围,同时对一些常见罪如何使用相对不起诉,也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实现了该类案件执法标准的统一。
“一份社会调查,确保不起诉决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份不诉说理,确保社会矛盾化解的彻底性和实效性;一次公开宣告,确保案件接受社会监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份追踪问效,确保不起诉工作的监督性和完整性,”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澜介绍,自适用不起诉制度以来,该院共计对88名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的挽救了犯罪人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起诉不单单是不诉了之,对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我们在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的同时,对被不起诉人综合采取行政处罚、参与公益服务等方式,实现不起诉惩罚与帮教的效果,体现不起诉的社会价值。”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开展,不起诉权的适用正是促使检察机关认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的现实表现,真正做到调查核实在不起诉前、定纷止争在不起诉前、化解矛盾在不起诉前、避免信访风险在不起诉前,也是将思想成果转化为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为民服务的实践成果。(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