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胶州检察院一案例在全省“百庭观摩千庭评议”获评优秀出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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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你没料到后果多严重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生活中大家都会遇到需要开具或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性,大家有足够清楚的了解吗?
 
  2013年至2015年,高某使用本人或冒用他人身份,先后在山东省济宁市注册多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高某在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从湖南省多家公司非法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余份、税款金额1300余万元,并通过杨某的介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余份、税款金额110余万元。杨某在明知涉案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介绍他人虚开的方式,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余份用于抵扣税款,税款金额80余万元。
 
  2019年12月,高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杨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补缴了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
 
  2020年9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某参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杨某参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4月,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两被告人依法退还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在上面的案例中,高某和杨某的做法看似无本生意坐收渔利,实则不义之财难以身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国家造成损失,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国家一直予以严厉打击。所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守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