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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未折抵刑期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服刑人员反映被多算23天刑期
  山东阳谷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纠正未折抵刑期
 
  山东法制传媒网:(贾伟)“我所服刑人员王清风(化名)今天收到法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了,上一次判决书的刑期终于纠正了。”日前,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该县看守所值班民警打来的电话。
 
  事情要从今年2月24日说起,阳谷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该县看守所的电话,看守所民警称正在服刑的王清风向其反映,一审判决书上的刑期并没有将他之前被羁押的时间进行扣除,特将此情况转达县检察院。
 
  随即,检察官从档案室调阅2020年9月王清风交通肇事案的卷宗。卷宗内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清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清风犯交通肇事罪,因系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2020年9月2日,阳谷县公安局将其带至办案工作区限制人身自由开始起算。
 
  由于本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在送往看守所之前要完成核酸检测等流程,所以公安局执行逮捕的时候,先限制人身自由,待所有工作完成,五天后正式送往看守所,这五天时间计入刑期。这份判决书计算刑期时,已经将这五天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进行了折抵,王清风坚称未折抵刑期在哪儿?
 
  检察官随即到法院调阅2019年的卷宗,发现2019年王清风故意伤害案审理过程中,阳谷县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并由该县公安局对王清风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将其释放。在该案中,王清风被羁押23天。
 
  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2020年12月3日的原审案件判决书计算刑期时,并未将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的23天折抵,属于刑期计算确有错误。
 
  今年2月25日,阳谷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对该案进行审判。阳谷县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本案决定再审并于4月8日作出裁定,重新确定刑期起止日期,将王清风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的23天刑期进行了折抵,并在当日向被告人王清风送达了刑事裁定书。(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