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当人们遇到资金问题,申请银行贷款则成为安全靠谱的选择。但有一些人却动起歪脑筋,靠编造借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购销合同、重复抵押等手段骗贷,殊不知这样做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一: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宋某通过虚构借款理由、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单位证明等手段,骗取银行五户联保贷款50万元。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宋某又通过编造借款理由、提供虚假单位证明、伪造柴油供应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宋某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1年10月,宋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在多次、多方不能联系和查找到宋某后,对宋某网上追逃。2019年7月,宋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他人代宋某偿还部分贷款,挽回了银行部分经济损失。
受案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宋某提交虚假的贷款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其退
赔银行经济损失。
案例二:2014年12月,崔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80万元。2016年11月,崔某通过伪造银行的结清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在尚未结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该行的抵押权非法注销。
2017年2月,崔某隐瞒房产在银行抵押且尚未结清贷款的事实,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将房产作为抵押,向另外两家银行分别贷款150万元,并使用非法手段将两家银行的抵押权非法注销。崔某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其他贷款分别转入其个人及他人名下。2019年3月,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受案后,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房产作抵押在银行贷款,私刻银行公章并伪造银行结清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解押抵押的房产,重复担保抵押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银行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上两个案例,已充分说明骗贷的严重后果。贷款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理合法手段获取,并按时按期偿还,千万别因一时糊涂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