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3月31日,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资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我院提起的第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2月,王某某、刘某某在东平常年禁渔区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工具捕捞水产品88公斤,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被告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对被破坏的东平湖生态作出补偿或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
经该院委托,山东省淡水渔业监测中心于2020年11月出具《关于王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案件导致东平湖生态资源损失的评估报告》,对王某某、刘某某的非法捕捞活动进行评估。经评估王某某、刘某某导致东平湖生态资源损失鱼类总量为586.68kg,建议通过生态补偿增殖投放鱼类的方式进行补偿。
今年2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某、刘某某按其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双方主体身份、被告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个层面进行分组举证,被告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当庭表示认可。
泰安市作为我省沿黄河流域九地市其中的一员,拥有黄河流域唯一重要蓄滞洪区东平湖、黄河下游最大支流大汶河,保护好东平湖的生态资源环境,是泰安市检察机关融入、服务、落实重大国家战略的使命。本案为泰安市人民检察提起的第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日,将执行前两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向东平湖增殖放流商品鱼及苗种83304斤,为黄河流域(山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的新泰安贡献检察力量。(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