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李丽丽)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省非法经营烟草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2020年1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为谋取私利,多次从济宁、聊城等地商铺收购卷烟,通过委托物流配送等方式销售给位于上海的下游买家(另案处理),通过银行交易账户、现金存款的方式收取交易货款共计166万余元。
同年7月14日,济宁市任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非法卷烟370条,随后在被告人何某某住处查获非法卷烟49条,共查获南京、利群、红塔山等成品卷烟共计28种419条。经济宁市烟草专卖局核算,上述查扣的涉案卷烟批发价总价74000余元,零售价总计90000余元。
受案后,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烟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