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张天祥)11月11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首例以“刑拘直诉”方式办理的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从采取刑拘措施、提起公诉到法院判决共用6天时间。
2019年7月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查获,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04.7mg/100ml。朱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被网上追逃后抓获归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朱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