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刘彦彦)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四湖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缴纳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4.3万余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违反矿产资源、水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雇佣劳务人员顾某等人操作采砂船只,在国家规定的禁采区即山东省济宁市北湖水域及河道内非法抽砂后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7万余元。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四被告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也对水环境、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湿地生态系统等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严重影响堤防、闸坝等水利设施安全,污染地下水源、威胁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造成南四湖生态服务系统功能损失。因此,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南四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