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陈鹏)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徐某系济宁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7年1月25日、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曲阜市某运输公司(另案处理)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755000元,税额74819.82元,全部用于抵扣税款。2018年5月28日,其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同年12月4日,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23日,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数额未明显高于5万元的入罪标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系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依法妥善办理,落实了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和“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审慎办案的职责,保障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