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林茂 张书伟)“一路上辛苦了,开车二百多里地到这里开庭……”,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当地派出所的民警对远道而来的检察官表示欢迎。
9月28日上午,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在欢城法庭开庭。任城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在本案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了解到被告人已是82岁高龄的老年人,且患有多种严重疾病,行动不便,该案提起公诉后,如何庭审成为了一大难题。为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任城、微山两地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下,决定将法庭设在微山县,到被告人居住地开庭审理。
庭审中,结合被告人年龄大、听力不好、文化程度低等实际情况,公诉人特意提高声音,放慢语速,在专业的法律术语基础上,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人发问、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