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 李丽丽 刘璠)
讲述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李丽丽
现如今,车贷很常见,银行放贷需要非常严格的材料审批手续,如贷款人的个人信息、车辆抵押信息、担保人信息,还需要汽车销售公司、担保公司等的各类证明材料。可就是这样严谨细致的审批程序,还是被人钻了空子。
“警察同志,我们被人骗了149万!”
(一)
事情要从2013年的一个寒冬说起。这天傍晚,济宁任城区街头的一家小面馆里亮着暖融融的光,窗边两个男人在圆桌上喝着酒。其中一个40多岁,身材微胖,可能是喝酒的缘故,他脸颊涨红,说话的声音比平时高了几分,此人便是贾祥春。坐在他对面的是他的好友张伟。
“兄弟,我太难了,建筑工地的钱周转不出来,你看我这头发都要愁白了。”贾祥春一边诉苦,一边望向张伟。张伟向来点子多、人脉广,贾祥春这次找他来,就是希望他能给自己想想辙。
两人商量来商量去,觉得还是贷款比较靠谱。
检察官:张伟是车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他们俩想虚构车辆、提交假手续,然后让张伟帮忙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将车辆作为抵押物,从银行贷出一些钱。
张伟觉得既然都是熟人,自己又有门路,便答应帮忙。他跟贾祥春说明基本的流程,让他准备好相关证件,随后准备着手找人制作车辆假手续,然后再找一家担保公司。可没想到,计划的第一步便出了问题。
检察官:在此之前,贾祥春购买某国产品牌轿车时,已经办理过购车分期贷款。虽然现在车已经卖了,但他不想再用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提议用周淑珍的名义申请。
周淑珍是谁?原来早在几年前,贾祥春通过微信认识了与他年纪相仿的周淑珍,两人见面后互生好感,慢慢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所以贷款这种事情,贾祥春第一时间便想到了她。
虽然现实中帮亲朋好友做贷款担保的不在少数,但这合同一签,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况且这也不是真的买车贷款,贾祥春怎么就能肯定周淑珍一定会为他做担保呢?
检察官:之前,周淑珍的弟弟想用汽车抵押贷款,当时正好找的张伟帮忙办理银行贷款,担保人名叫郭民,但最后贷款并没有办理下来。可张伟却偷偷将郭民的身份证、工作证明复印件等资料留了下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变成了担保人,而在贾祥春的甜言蜜语下,周淑珍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默认了。
(二)
贷款人有了,下一步便要开始盘算着如何伪造一辆汽车手续,思来想去,两人决定使用之前被卖掉的旧汽车车牌,然后伪造一辆某豪华品牌进口汽车的假手续。
之后,张伟又联系到了专门“帮助”他人处理与车辆有关事务的非法中介人员,把需要造假的汽车购买发票、保险、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手续内容写好后,连同1万块钱交给了他们。同时,张伟还帮忙伪造了周淑珍的结婚证、单位证明等个人信息资料。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大部分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了。那有了这些手续就可以顺利办理抵押贷款了吗?
检察官:贷款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在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时,银行是把贷款出来的钱直接打到汽车销售公司的账户里,而非个人账户。所以他们接下来要思考的,就是怎么把这笔钱弄到自己手里。
张伟找到了一家专门为客户办理车贷的正规汽车销售公司,缴纳一定手续费后,账户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一切准备就绪后,张伟将所需资料送至银行进行审核。
(三)
“老贾,钱到手了,149万!”
2014年开春的一天,张伟兴冲冲地给贾祥春打电话,告诉他放贷成功的好消息,并表示扣除手续费后,自己会尽快将钱打给他。
看到这儿您可能会纳闷儿,明明是以周淑珍的名义贷的款,实际用款人是贾祥春,但为什么汽车销售公司却把钱转到了张伟的账户里?
检察官:张伟在这件事情里也是有自己的“小心思”的,他担心贾祥春不交6%的担保费用,就安排汽车销售公司把钱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里了,除此之外,担保公司还给了张伟1.5万元的提成。
拿到钱后,贾祥春不仅偿还了借款,周转了资金,还给周淑珍3万元的“好处费”。
生活宽裕起来,贾祥春每个月都会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没想到这样的现状仅维持了一年多。
检察官:当时,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出现了拖欠,贾祥春的资金也开始紧张起来,贷款已经无法按时偿还。银行发现没有还款后,通过电话通知、上门催收、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多次向借贷人周淑珍催要还款,周淑珍开始还承诺会尽快还款,到后来干脆不接电话,玩起了“人间蒸发”。
(四)
2017年6月底,银行因催要欠款无果,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银行查证,贾祥春仍有贷款本金60余万元及利息未予偿还。而此时的贾祥春已经跑路。
两年后,贾祥春经上网追逃后被传唤归案,周淑珍、张伟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8月21日,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李丽丽在审查证据后,依法对三人开展讯问。面对他们存在的侥幸心理、互相推卸等情况,李丽丽决定先从“担保人”郭民的证据入手。
检察官:通过笔迹鉴定发现,郭民在贷款申请表上的保证人签字、分期付款合同复印件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表中填写的手机号码等资料信息也非真实信息。这些证据证实了“担保人”郭民是被冒用身份办理的贷款担保。而根据机动车辆档案资料显示,该贷款车里的车牌号并非贾祥春贷款使用的某豪华品牌汽车。
侦查机关查询到,该车辆发票上的信息为2013年4月份销售的一辆校车发票,而销售校车的公司并没经营过小型汽车,也无法开具9座以下的汽车发票,证实了汽车的购买发票等手续是伪造的。
面对确凿的证据,贾祥春等三人再也无法狡辩,如实供述了利用假手续骗取汽车贷款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
银行贷款是最普遍的资金来源途径,然而个别人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购销合同等资料,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连同朋友一起陷入了犯罪的深渊,使原本正当的经营也蒙上了污点。
2019年12月5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依法对贾祥春等3人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中,办案检察官李丽丽认为,被告人贾祥春、张伟、周淑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最终,被告人贾祥春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张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淑珍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贾祥春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金融风险关乎你我他!银行、担保机构切莫让贷前审查流于形式,您的疏忽大意、玩忽职守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贷前尽职审慎则会极大降低金融风险概率。
检察官提醒大家,申请银行贷款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切忌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权宜之计只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贷款成功后要做到按时还款,以免逾期还款对个人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文中涉案人员、公司名称均为化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