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娟 段会辉)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检察院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马某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感谢检察机关宽大处理,我一定吸取教训,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在倾听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激动地说。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马某在明知他人出售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物品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涉案价值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归案后,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物退还失主。
费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马某系患有先天性脑瘫的残疾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是为了维持生活所需收购了赃物。鉴于马某犯罪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费县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7月30日,承办该案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赶赴马某所在地村委,依法公开对马某宣告不起诉决定。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和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阐明案件作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对马某予以训诫,并对现场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
“这是司法温情与法律刚性的深入融合。”该村村委负责人说,“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不仅使马某更加珍惜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彰显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透明度与公正性,诠释了‘法不容情、法亦有情’。”(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