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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中区检察院:男子无故殴打老人被提起公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2019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期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经常在其居住的村子内借酒滋事,打骂村民。2018年7月份以来,张某某多次酒后无故殴打、辱骂村内的多名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18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其村内,任某某的家门口无故将任某某(男,66岁)摔倒在地,致任某某右臂擦伤。
 
  2、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滋事,在枣庄市市中区一小广场内采取扇脸、拳击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男,84岁)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至枣庄市市中区一工地无故追逐、辱骂杨某;随后又窜至工地办公室无故辱骂、推搡杨某之父(杨某之父,63岁);当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至杨某之父家中辱骂杨某之父。日后又多次到杨某之父家中辱骂,并持锨把至欲滋事。
 
  相关法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老年人、辱骂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山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