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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阳检察院“亮剑”网络餐饮 守护“舌尖”安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孙晓娟)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网络餐饮服务的快速发展,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隐患也不容忽视。近日,山东海阳市检察院干警通过“美团”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订餐过程中偶然发现,经营地位于本市的9家入网餐饮服务者存在未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经营相关餐饮的违法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发现这一情况后,海阳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履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相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辖区内网络食品安全。同时,结合此次食品安全问题,就后续防范、监管与市场监管局作了深入交流,达成了监督共识。
 
  “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海阳市检察院通过调查走访、积极摸排,发现相关食品安全案件线索7件,立案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山东海阳市检察院)
 
  法条链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