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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山检察院监督纠正一例社矫违法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朱峰 李华)近日,山东烟台市莱山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未按时参加社区矫正集体教育。经核实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得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于近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莱山区检察院遂要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该案的处理进程跟踪监督,并及时反馈。后莱山区检察院接到反馈称刘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措施后,均没有依法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但由于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属莱山区检察院办案管辖范围,遂将该情况于当日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处理过程中。(山东烟台市莱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