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我非常后悔,我决心将酒戒掉,也会用亲身经历告诫他人酒后不驾车……经过这件事,我一定好好学法、守法,谢谢检察官的教诲和帮助!”杜某在听到对自己的不起诉决定后激动地说。
6月21日下午,山东曲阜市检察院对杜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并对其教育训诫。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14日晚,因妻子几天前刚生了儿子,平时极少喝酒的杜某一时兴奋,在与朋友聚会时喝了一杯白酒。酒后,杜某心存侥幸开车回家,行至儒源桥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9mg/100ml。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杜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杜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6月21日下午,曲阜市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会,对杜某宣告了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有话说
此案是曲阜市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对杜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既达到了教育、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彰显了法理中的情理,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不只是量刑的减让,检察机关除了可以提出从轻处理的意见外,还可以适用不起诉。
法条链接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典。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何为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不容情,但执法者可以温情,法律的温度可以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传递。该案不起诉处理,充分彰显了法理中的情理,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山东曲阜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