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少敏 刘春港)9月11日,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对一起危险驾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开展了不起诉宣告。
在宣告中,宣告人、副检察长刘元林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开展了法制教育,要求他接受这次教训,今后一定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018年6月2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灰色黄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太白路与新华路路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大队查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95.8mg/100ml;后经对其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83.6mg/100ml。到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酌情不起诉处理。(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