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存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分别定性为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在山东郓城县检察院新年第一期“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现场,公诉科青年干警孔秋菊正在为检察官授课,授课题目是《以案说法——从十九大开幕前,郓城县开发区王某某驾车致四人死亡一案说起》。
孔秋菊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加以PPT演示,采取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方式,深入剖析具体案情,认真开展释法说理,赢得了台下检察官的的阵阵掌声。此次活动获得了干警的一致好评,干警们对“身边的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活动为部门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提供了一个良好机会,同时也畅通了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和协调配合的沟通渠道,为提升干警业务素能,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8年,郓城县检察院进一步加大检察教育培训力度,制定了《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实施意见》,建立起长效机制,由政治处牵头,各内设机构密切配合,分别由不同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讲师,充分利用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这个平台,以更加丰富的内容,更活跃的形式带动全院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全院干警的综合业务能力,实现资源共享、知识共享的目的,把学习型检察院建设引向深入,培养一批能力突出的检察人才,有效推动该院检察工作。(山东郓城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