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先勇)近日,山东阳谷检察院向阳谷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将一名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2017年10月底至11月初,按照工作安排,阳谷检察院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检察活动。在活动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张静(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2016年9月7日因受贿罪被阳谷县法院判处徒刑4年。因其属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016年9月19日由阳谷县法院对张静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丧失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可能。经报院领导批准后,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该犯2016年7月19日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自然分娩一婴儿,至今已经满一年。且经与该犯见面核实,目前身体健康,未怀孕。张静的原判刑期为四年,其丧失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后,刑期未满。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原判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阳谷检察院遂于2017年11月1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发出对张静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阳谷县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做出了对张静收监执行的决定书。
目前相关法律文书已到张静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张静近日将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