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传福)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派驻高疃检察室对葛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不起诉进行了公开检察宣告。
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系初犯,数额不大,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全部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室决定对其不起诉。
本次公开宣告的参与人员有侦查人员、镇人大代表,宣告中检察人员宣读了检察宣告纪律,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葛某某表示,一定要接受这次深刻教训,努力做一个守法公民。(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