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张长美)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是否健全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审查逮捕工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而关系着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力度。
4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探索性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继该院会同槐荫区公安分局会签《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制度》后,对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逮捕案件质量,更好地契合新刑诉法的内涵及要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制度》规定了诉讼式审查的适用范围和不适宜进行诉讼式审查的例外情形,明确了诉讼式审查启动方式、参与人员及规范化审查流程。该制度的会签,对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升逮捕案件质量,更好地契合新刑诉法的内涵及要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