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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开展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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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陈少敏 刘春港)2016年以来,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以检察建议开展法律监督,共开展检察建议10次,其中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建议5件,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2件,诉讼监督检察建议1件,民事行政监督检察建议1件,预防检察建议1件。检察建议送达后,全部被采纳。经回访考察,检察建议均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该室主要做法是:
 
  一是通过社区矫正考察发现违法
 
  2016年该室两次会同监所部门在辖区内开展社区矫正考察。他们每次社区矫正考察都认真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深入社区与社区矫正人员见面,与其社区矫正小组座谈了解矫正人员表现。如,2016年7月,该室在南张社区矫正考察中发现南张街道北王村村委会委员王建勇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6年6月23日被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但该王还在该村履行村委会委员职务。为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该室书面建议南张街道办事处依法终止其村委会委员职务。
 
  二是在审查轻微刑事案件中发现违法
 
  该室在审查轻微刑事案件中,经询问犯罪嫌疑人,发现3名犯罪嫌疑人系中共党员,但公安机关未认定其中共党员身份。因此,该室待法院判决后,逐一对其所在单位党委送达了对其开除党籍的检察建议。如2016年6月12日,该室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该王系中共党员,但公安机关未审查出来,于是该室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中共党员身份证据,待其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对其所在的金城街道党委送达了对其开除党籍的检察建议。该室在审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侦查机关(长沟派出所)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经审查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未主动投案,被侦查机关通知接受讯问后也未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其不具备投案自首条件。于是该室未认定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法院也未认定其投案自首。待该案判决书送达后,该室遂对侦查机关送达了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办案说明”。
 
  三是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个案预防
 
  该室结合该院查办的高某某、高成金贪污案,会同该院反贪部门开展了个案预防。在个案预防中,开展了一案一剖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整顿、一案一回访“五个一”活动。为此,该室首先认真剖析了高某某、高某某犯罪原因和特点,而后向案发地的南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送达了“强化警示教育、完善并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的预防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送达后,该室会同该街道纪委组织该街道“两委”成员参观了本室警示教育展室,帮助该街道对征地补偿制度“查漏补缺”,制定征地补偿制度23条,调整了案发村“两委”班子。通过开展个案预防,使该案的查办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通过走访发现行政违法
 
  该室在走访商场和饭店中,发现南张街道驻地某商场、某饭店多年无发票机,也未购买定额发票,而税务部门未依法查处。该室遂对税务部门依法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2件,建议对该违法商场、饭店给予行政处罚。(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