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胶州检察院一案例在全省“百庭观摩千庭评议”获评优秀出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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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检察院:“三主动”让人民监督员监督更到位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人民监督员查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洪松)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是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的“眼睛”。他们就是人民监督员。

  山东省临沂市检察机关坚持主动沟通、主动规范、主动公开“三主动”理念,积极支持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2014年10月以来,共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5件,其中拟撤案10件,拟不起诉4件,不服逮捕决定案件1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均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

  打基础,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2016年7月,最高检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在全国推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为了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临沂市检察院通过与市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逐一征求现任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协助市司法局到拟任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等措施,配合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完成了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任务,重新选任人民监督员90名。

  协同司法局及时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实现了信息共享。派员逐一走访驻地人民监督员并签订了《保密责任书》,为人民监督员独立公正履职打下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他们还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对人民监督员联络、服务、管理、培训工作等进行了规范。工作中,定期向市司法局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考核表彰工作。

  定规矩,为监督员开展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2015年7月,临沂市检察院受理了李某涉嫌受贿罪不服逮捕决定一案。该院对案件法律文书制作、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设置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后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了该院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拟处理意见。该案被最高检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推广宣传。

  在主动规范方面,临沂市检察机关做得更多。他们深入研究新增“四种情形”(详见链接)的监督程序、监督途径及工作文书应用等具体操作办法,明确案件监督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案件监督规范有序进行。

  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部门和县区检察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临沂市检察院制作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职务犯罪案件台账》《职务犯罪刑事赔偿案件台账》三项工作文书,对全市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台账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统一。改革以来,市、县两级检察院共组织人民监督员查阅台账38次,向人民监督员专题通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情况16次,为人民监督员了解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办案情况、发现监督案件线索提供了有利条件。

  临沂市检察院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回访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规定》《人民监督员查阅职务犯罪案件台账、职务犯罪刑事赔偿案件台账工作规定》等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工作的规范性。

  勤公开,提供便利条件保障“被监督”

  在主动公开方面,临沂市检察机关在山东省率先创办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专刊》,每两个月编发一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关注临沂检察微信公众号,建立起专门的微信交流群,提高检察工作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为了让人民监督员更直观地了解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他们创新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基层行活动。2014年10月以来,共邀请70余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活动7次。其中2014年针对新任人民监督员较多的情况,在该市河东区检察院开展主题为“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的基层行活动,并专门安排了“检察小课堂”的环节,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一致好评。

  他们还不断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自改革启动以来共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检察开放日、机关党建日等重要活动32次,开展执法检查、案件回访、案件评查、信访接待、旁听庭审、法治宣传等各类监督活动146次,收到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110余条,为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发现监督线索提供了保障。(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链接

  人民监督员新增的“四种情形”监督

  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最高检2016年印发的《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新增了4种监督情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