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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崂山区检察院建立熟识关系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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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本朋) 近日,山东青岛崂山区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司法办案熟识关系人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积极排除司法办案人情关系干扰,有力促进司法公正规范廉洁。

  一是抓早抓小、拓宽范围,实现全面监督。报告范围明确,要求检察人员从事司法办案活动,对案件涉及的检察人员亲属(亲戚)、同学、朋友等交往比较密切的关系人员,即使不属于回避范围和说情报告情形,也应当如实报告;报告时间明确,要求应当在接手办理案件的第一时间进行,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知晓熟识关系人情况的第一时间进行;因工作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要求严谨,对非业务科室的检察人员,严禁违纪违规接触交往熟识关系人,严禁为熟识关系人托关系、打探案情、说情,严禁干扰正常办案,严禁为熟识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规范程序、真管真严,确保有效监督。报告形式内容规范,报告熟识关系人情况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遇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简要说明情况后,再当面或书面报告;建立逐级报告制度,明确了事项审核中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的相应职责;建立公正处理程序,对是否更换办案人员及有关事项的处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正确评价、纵向一体,形成监督合力。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体,把检察人员执行规定情况纳入业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及评先树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崂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