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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审判之剑,斩断危害野生鸟类之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贺瑞兴 李娟)鸟类作为维护地区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审判之剑,斩断危害野生鸟类之网,守护泾阳生态家园。
 
    一、保护范围
 
    所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鸟类(如:朱鹮、黑鹳、东方白鹳等92种)、二级鸟类(如:画眉、红嘴相思鸟、鸳鸯等306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鸟类(如:池鹭、喜鹊、麻雀等1028种)。
 
    二、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捕猎、杀害行为;
 
    2、禁止在鸟类繁衍场所进行开垦、烧荒、采矿等破坏性活动以及干扰候鸟迁徙、栖息、繁衍等活动;
 
    3、禁止线上平台、市场、餐饮场所等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提供服务;
 
    4、禁止快递、仓储、运输等企业承运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如何保护
 
    1、文明观鸟,使用望远镜或长焦镜头观测,与野生鸟类保适当距离,不对鸟类诱拍、不大声喧哗或追逐鸟类、不向鸟类随意投喂人类食物、不干涉野生鸟类生活;
 
    2、依法养鸟,自觉抵制野生鸟类交易,不随意放生已养鸟类,持证饲养(包括曾经常见笼养鸟类:画眉、百灵、绣眼、靛颏)。
 
    3、主动护鸟,发现受伤或需要救助鸟类及时伸出援手,发现非法侵害鸟类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公安、检察、林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四、相关法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是指以食用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行为。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法官提醒及建议
 
    任何侵害野生鸟类行为都可能面临公益诉讼经济、行政、刑事处罚,莫让“捕网”落“法网”、莫让“鸟笼”变“囚笼”。“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请大家自觉遵守野生鸟类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到保护野生鸟类行动中去,让爱鸟护鸟成为习惯,共同绘就美丽泾阳新画卷。(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