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法不容公益诉讼护青山
——重特大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山东法制传媒网:(田茹 李忠臣)“我知道我错了,我认罪悔罪,我承担我的罪责,我要重新做人,永不再犯!”这是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重特大滥伐林木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哭着所做的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重特大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后,11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由于该起案件跨域延边珲春国有林区和图们市集体林区,涉案人数较多,涉案林木数量巨大,属于重特大滥伐刑事附带民公益事案件。案件受理后,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高度重视,由郑国荣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其他二名法官及精选有林业工作经验的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4”模式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此案证据材料比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了能够更好地审理此案,庭前,审判长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六被告人及三名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提供新证据等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管理部门、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及延边日报、延边晨报、延边电视台、珲春电视台、中国报道等媒体旁听庭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位于图们市某村的林地,并雇佣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五人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和设计的方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林木肆意滥伐,滥伐林木蓄积为近1700立方米,数量巨大,违法所得五十六万余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与沙某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485株,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涉案林木已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依法扣押或发还被害单位。
11月29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宣判,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即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二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的罚金。
王某某等被告人为谋取私利,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滥伐林地及周边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除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承担修复生态综合费用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元、司法鉴定费用五千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在今后的工作中,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这起重特大滥伐林木案件的审判为契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和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活动,坚持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画卷、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