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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法院: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回顾:
 
  赵某某在2020年半年期间,因一己私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多次到林场内用手锯、斧子砍伐天然林木白桦、人工落叶松。经鉴定,赵某某在盗伐林木共计341株,价值30000元。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赔偿第三方代为修复综合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
 
  法条链接:
 
  《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森林法》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这一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林权、鼓励造林、保护资源、改善环境。
 
  生态意义:
 
  此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砍伐树木较多,这会造成此片区域森林蓄水保土能力下降,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同时也使当地林场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案件的依法惩办,使犯罪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附带的民事赔偿也在最大限度上弥补了社会的经济损失,彰显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人民群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的提升和森林法法律知识普及有着重大意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重要讲话,直指现阶段我国国家建设的重点要点。自然环境对于一个国家的存续发展举足轻重,也紧密关系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子孙后代的福祉,作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生态保护既是必要也是必然。在众多类型的生态系统中,森林以其自身独有的生态效益以及短长期兼具的经济效益,成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