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省莱西法院执行局干警深入田间地头,暖心化解了两起农村土地相邻权纠纷,为农户安心生产经营吃上了“定心丸”。
撸起袖子薅树根
董某与李某承包地相邻,董某在承包地上建有葡萄种植大棚,李某则在承包地内种植桃树,两家原本相安无事,可眼瞅着李家的桃树噌噌地长,老董心里却不是个滋味儿。原来自家靠近地界的葡萄让桃树枝叶遮挡着见不着光,影响了葡萄的生长。董某便找李某理论,李某直言树在自家地里爱怎么长怎么长,董某管不着。
协商无果,董某将李某诉至莱西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法官查明事实后,向双方释明了相邻权的法律规定,劝导双方相互谦让,只有邻里和谐,生活才能顺畅……在法官的主持下,董某和李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承诺十天内将栽种在董某葡萄大棚边的一排桃树全部砍伐。董某满心欢喜回家等着李某砍树,可这一等就是半年。
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李某却称是申请执行人董某一直不让砍。这是怎么回事?干警找到董某了解事情真相,董某一脸怨愤地诉苦,“李某承诺砍树,却不管树根,树根留在地里跟葡萄根盘错在一起,葡萄一样不结果。”
难道两家还得为树根再打一遍官司?执行干警为了彻底解决这场纷争,当场主持调解,就地解决挖树问题。在执行干警耐心劝解下,李某打开了心结,同意连根带树一并铲除。随后李某找来铁锨和小挖掘机,董某也全家上阵,一个小时的时间,一排桃树连根移除,两家终于打开心结,放心经营自己的土地了。
水沟引来地界之争
2006年3月1日,蒋某与包括王某在内的两村、22户农户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承包两个村共40余亩土地。后蒋某依当时的沟渠分布情况,将该地块土地北、西、南三面挖沟圈起,东面铺设道路,主要种植葡萄和桃树等农作物,准备“大干一番”。
但好景不长,蒋某因经营不善欠付农户承包费多年。王某诉来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土地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蒋某收到法院传票后玩起了“躲猫猫”,拒不到庭应诉。法院最终缺席审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蒋某将王某的土地恢复原状(清理平整道路,填平沟渠,整理为平地)。
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干警“揪出”的蒋某却大喊冤枉,“争议土地上的沟渠存在20年了,而且是两村的交界地,怎么能随便填平,动不得!”原来本案表面上是农村常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但核心问题却是涉及两村搁置多年的地界之争,两村边界地的农户互不相让,为一条二百米的沟渠争执多年。
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干警多次走访村委和村民,邀请村负责人和相关村民到地头实地丈量土地。多年纷争只为渠,让他三尺又何妨,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各方在地头重新确定了邻地之间通行道路和沟渠位置,并将原有沟渠填平,本案案结事了。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西苑听雨】聚焦《民法典》,普法小课堂(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四条)
法官说法
“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间若产生矛盾,往往会给各自生活带来诸多麻烦。如何妥善化解邻里纠纷,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执行标的小而繁复,当事人矛盾会反复激化甚至酿成恶性事件。
相邻纠纷案件要求判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只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怎样才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怎样才算“公平合理”“正确处理”呢?这只能由法官按照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和日常生活经验准则裁判。
温馨提醒
起诉时,应将自己的诉求具体化,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但邻里纠纷,要先冷静沟通协商,多从对方立场思考问题,尽量寻求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打官司”并不仅是输赢的事,邻里纠纷要从情理上讲明说通,才能共建和谐幸福美好的家园。(山东省莱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