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蕾)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一男子为了口腹之欲,不惜以身试法冒着违法的风险猎杀野生动物,把野生动物变成自己口中的食物,不料最后李某也将为自己一时的贪欲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为食用,私自制作猎套,在天桥岭林业局八人沟林场82林班猎捕野兔一只。经鉴定:猎捕地点位于天桥岭林业局八人沟林场82林班,猎捕的野兔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东北兔,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规定价值8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单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法条链接: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研究,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什么是禁猎期?
一、 禁猎期
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 禁猎工具和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适用的猎捕工具以外,境内禁止使用军(警)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猎枪、气枪、土枪、地枪(地弓)、排铳(含火铳)、弹弓、弓弩、铁夹、猎套、长铁钳(含捕蛇钳、叉)、吊杆(扦脚弓类)、大挑杆、扎枪、毒药、麻醉药、炸药、网具、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野生动物生存的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需要网捕、电子诱捕除外;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环境恶化危机,还伴随着牢狱之灾,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呼吁大家,切勿狩猎、贩卖、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