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肖之云)“保护好长江生态和环境资源,既是落实中央‘十年禁渔’政策的需要,也是保护好我们生产生活环境长期向好的需要。今天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是我们对长江禁渔禁捕工作的呼应,也是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再次警示,更是为加强长江生态资源保护的一次宣示。”11月6日,一场特别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黄梅段小池渔政执法码头处举行,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柯国奎在接受采访时说。
放流现场,伴随着热烈而欢快的掌声,3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提供的66000余尾鲢鱼、鲤鱼、草鱼、鳙鱼等鱼苗被缓缓放流至长江黄梅段,通过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黄梅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局、海事部门共同参与放流活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现场进行了见证。
今年禁渔期期间,王某军伙同黄某琴,朱某南独自未经捕捞许可,携带禁捕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的长江黄梅段水域非法捕鱼,分别被民警现场查获。王某军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法必究,除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黄梅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规定,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对王某军、黄某琴和朱某南等3名被告人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通过补偿性鱼类流放的方式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修复,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硏究所对3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3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天然渔业资源受损,需通过补偿性鱼类流放66000尾鱼苗的方式才能修复。通过充分释法说理,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表示同意承担补偿性鱼类流放所需费用,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吸取教训,不会再犯。
“惩戒不是目的,共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案件办理的终极归宿和核心价值。我们认为,让被告人购买鱼苗予以增殖放流,是对其破坏的渔业生态进行修复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饶志东表示。
近年来,黄梅县检察院推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开展保护资源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推进生态修复赔偿机制,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为保护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