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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碰不得 赔偿判刑又道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许笑笑)疫情防控工作以来,野生动物保护成为了近半年来被人们热议的话题,在国家大力宣传和监督管理下,售卖野生动物的现象得到遏制。但仍有部分不法分子,以食用为由,认为自己偷偷抓来吃掉不会被发现,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2019年12月至 2020年1月期间,为猎食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擅自在国有林地内通过布置铁丝套、铁夹、棍套猎捕野生动物4只。分别为狍子1只、东北兔1只、松鸦2只,均属于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这些动物均有着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法条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生态公益损失和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致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能够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
 
  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将随案移送的赃物东北兔一只、狍子皮一张、松鸦二只,作案工具棍套、钢丝套、夹子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68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一起关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结完毕。这起案件理应给我们留下警醒,让我们更加明白了法律审判的意义,不止为了惩戒,更是为了造福子孙后代。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可以更好的维持物种的多样性,珍贵野生动物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生态系统中物种种类越丰富,它的创造力就越大,同时,许多珍稀动物、生物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每一种物种的绝迹,都预示着更多物种即将面临灭绝,只有保护好生物链条不受到破坏,才能更好的维系生态平衡。小编提醒大家,切勿因为一时小利,捕杀野生动物,轻视法治力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不止会被要求赔偿财物、公开道歉,还会遭受刑事处罚,留下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