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朴晶敏)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院长郑国荣担任审判长,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季炜出庭支持公诉,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该案是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次适用3+4(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7人合议庭模式审理的案件。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义务,整个庭审过程流程合法规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春,被告人任某擅自在国有林区珲春林业局河山林场106林班11小班内盗伐林木108株制成人参桩,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柞树,立木蓄积8.8331立方米,被盗伐林木的价值为5937.8元人民币。另,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任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任某的盗伐行为造成国有天然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导致原生态系统平衡被打破,动植物生长生活条件严重受损,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生态补植综合费用需6085元,鉴定费2500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有林木8.833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盗伐林木罪,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任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此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任某犯盗伐林木罪,与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并赔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生态损害赔偿金6085元,且鉴定费2500元由其承担。
法官提醒
国有天然林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人任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国有天然林资源,造成原生态系统平衡、动植物生长生活条件被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该起案件的审理,使辖区广大人民群众都应意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谐发展的基础;彰显了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能作用,必将有力推动珲春林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今后,将继续加强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赔偿损失;
(七) 赔礼道歉;
(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