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守护,我们在岗;
禁燃禁放,不是口号!
春节期间,江苏、湖北接连发生两起烟花爆竹事故,死亡20人,令人痛心,也再次证明烟花爆竹的杀伤力远比我们想象得更大。但总有人心存侥幸,试图在禁放区内“热闹一把”,或是为了利益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在此,山东滨州公安郑重提醒:春节是万家灯火团圆时,更是禁燃禁放的关键期!只要触碰了法律底线,我们绝不手软!
连日来,全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规燃放,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月16日21时许,滨城分局市西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任某某和姬某某在市西办事处小新庄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人的行为违反了《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任某某、姬某某分别被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2月8日21时许,无棣县局棣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有人在盛世家园小区北门路边(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系吴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月9日,吴某某被棣丰派出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1月7日,经开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潘某、刘某某在黄河一路某火锅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1月8日,经开分局杜店派出所依法对王某、潘某、刘某某分别给予罚款四百元、二百元和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储存及售卖烟花爆竹
2月2日,滨城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在仓库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30余箱。
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2月份以来,刘某某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售卖信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警方在其家中查获烟花爆竹20余箱。目前,刘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底线!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理解与支持。滨州公安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如果您发现身边有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此外还要郑重提醒广大商户:“迎财神”、开业都是喜庆吉祥的时刻,千万不要因违规燃放被处罚!
愿您遵规度佳节
平安“财”进门(山东滨州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