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公安分局持续加大
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依法查处多起非法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1月13日11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孟某某在汪沟镇某村一超市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孟某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1月27日13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宋某在方城镇某居民住宅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宋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1月28日10时许,尹某某、薛某在柳青街道沂蒙路与天津路交会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尹某某、薛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年1月30日21时许,齐某某在通达路附近驾驶一辆白色商务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齐某某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6年1月31日9时许,杨某在柳青街道沂蒙北路附近一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杨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们
请自觉遵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禁放区不燃放
限放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
少一点烟花,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起来学习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