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烟台长岛公安多措并举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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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兰山公安严查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

兰山公安分局持续加大

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依法查处多起非法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6年1月13日11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孟某某在汪沟镇某村一超市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孟某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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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1月27日9时许,刘某某在柳青街道长沙路附近一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刘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1月27日13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宋某在方城镇某居民住宅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宋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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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26年1月28日10时许,尹某某、薛某在柳青街道沂蒙路与天津路交会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尹某某、薛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年1月30日21时许,齐某某在通达路附近驾驶一辆白色商务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齐某某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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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6年1月31日9时许,兰山公安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李某某在大青山路一市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李某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6年1月31日9时许,杨某在柳青街道沂蒙北路附近一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民警查获。杨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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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们

请自觉遵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禁放区不燃放

限放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

少一点烟花,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起来学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
若管理、存储不当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未经审批许可的行为
不仅存在风险隐患
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发现违法线索的
请及时向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