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情绪不能代替法律
“曝光”更不等于“正义”
近日
牟平公安依法查处一起
利用短视频平台侮辱他人的案件
违法嫌疑人曲某飞
被依法行政拘留8日
自2024年1月起
违法嫌疑人曲某飞在短视频平台
先后发布20余条视频
对受害人进行辱骂且言语粗俗
2024年3月
受害人依法通过法律途径
起诉曲某飞并最终胜诉
此后曲某飞拒不悔改
继续在短视频平台
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
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声誉
2025年11月30日晚
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牟平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于报警当日立案
经调查取证
曲某飞的行为已构成侮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违法嫌疑人曲某飞
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虽虚拟
法律不真空
情绪宣泄不应以
践踏他人尊严
和违反法律为代价
社交参与者
在网络发表言论时
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
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