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公安聚焦冬季社会治安特点
严厉打击整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是对
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行为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予以拘留
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生活安宁
案情回顾
追尾引发纠纷
2025年10月28日21时许,招远市玲珑路发生了一起小型汽车追尾事故。梁某驾驶的车辆在等待红绿灯时,被徐某的车追尾。由于徐某酒后驾车,他提出希望私下解决问题,但梁某不同意。随即,梁某拨打122报警,双方的争执随之升级。
“动口”变“动手”
为了找人“撑场子”,双方开始“摇人”。徐某打电话叫来了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试图迫使梁某同意私了。梁某也随即联系了朋友吕某、康某前来支援。随着双方情绪激动,冲突愈演愈烈。徐某在混乱中准备逃离现场,却被梁某等人发现并追赶,随即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造成多人受伤。
依法严惩!
温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了局势,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相关涉案人员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杨某等两人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其他涉事人员则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同时,徐某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扣除驾驶证分数。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追尾事故
却因双方当事人
处理方式不当
最终两败俱伤
招远公安提醒您
切勿因情绪失控而让小事故变成大麻烦
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与法律后果
冬季守护守护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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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公安法制大队、温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