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菏泽鲁西新区公安:“藏蓝色”的暖心警事 每天都在上演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公安 > » 正文

山东招远公安:“追尾”变“打架”依法严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招远公安聚焦冬季社会治安特点
 
  严厉打击整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是对
 
  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行为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予以拘留
 
  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生活安宁
 
  案情回顾
 
  追尾引发纠纷
 
  2025年10月28日21时许,招远市玲珑路发生了一起小型汽车追尾事故。梁某驾驶的车辆在等待红绿灯时,被徐某的车追尾。由于徐某酒后驾车,他提出希望私下解决问题,但梁某不同意。随即,梁某拨打122报警,双方的争执随之升级。
 
  “动口”变“动手”
 
  为了找人“撑场子”,双方开始“摇人”。徐某打电话叫来了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试图迫使梁某同意私了。梁某也随即联系了朋友吕某、康某前来支援。随着双方情绪激动,冲突愈演愈烈。徐某在混乱中准备逃离现场,却被梁某等人发现并追赶,随即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造成多人受伤。
 
  依法严惩!
 
  温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了局势,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相关涉案人员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杨某等两人因殴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其他涉事人员则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同时,徐某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扣除驾驶证分数。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追尾事故
 
  却因双方当事人
 
  处理方式不当
 
  最终两败俱伤
 
  招远公安提醒您
 
  切勿因情绪失控而让小事故变成大麻烦
 
  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与法律后果
 
  冬季守护守护平安
 
  招远公安时刻在您身边
 
  若您遇到相关情况需要帮助
 
  或有线索想要提供
 
  欢迎随时拨打以下专线
 
  与我们联系
 
  群众报警和紧急求助电话:110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反诈预警劝阻专线:96110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公安法制大队、温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