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4年9月,网民王某因债务问题与受害人发生纠纷,后在互联网平台对受害者进行辱骂、诽谤等,并对受害者正常生活造成威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网警释法
01.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02.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3.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网警提醒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让我们携手抵制网络暴力,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记住,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维护网络空间的责任。(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